共同知识的概念最早由美国逻辑学家D.K.刘易斯(David K.Lewis,1941~2001)于1969年首先提出,后由以色列、美国经济学家R.J.奥曼(Robert John Aumann,1930-06-08~)以色列、美国经济学家R.J.阿曼于1976年给出了共同知识的经济学概念,并将其用于博弈分析。
在博弈论中,共同知识是决定博弈信息结构的重要内容。例如,博弈中的博弈规则是共同知识,局中人是理性的也属于共同知识。若所有局中人的效用函数都是共同知识,则博弈为完全信息博弈。而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一般假设自然人对局中人类型选择的概率分布的知识是共同知识。
共同知识属于博弈应用的前提与假设。以“囚徒困境”为例,在这个博弈中,每个局中人的行动集合都是共同知识。两个囚徒都知道自己和对方的行动集合,也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的行动集合、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对方的行动集合。共同知识属于博弈论中的强假设,在许多现实的博弈中,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知识是不存在的,即使局中人“共同”享有某种知识,每个局中人也许并不能确信其他局中人知道这些知识,或者并不知道其他人知道自己拥有这些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