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适宜性评价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出版的《土地评价纲要》最具代表性。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编制了《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所采用的土地资源评价系统也属于土地适宜性评价,主要反映土地的特定利用类型可以是土地利用大类如旱作农业、牲畜生产和森林等;或者更详细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如以花生和高粱为基础的旱作、灌溉水稻生产或冷杉人工软木林。适宜性按每种利用类型分别进行评价、分类和表述。
土地适宜性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同用途的适宜程度。土地适宜性可分为现有条件下的适宜性和经过改良后的潜在适宜性两种。土地按其适宜的广泛程度,又有多宜性和单宜性之分。多宜性指某一块土地同时适用于农业、林业、旅游业等多项用途。单宜性指该土地只适于某特定用途,如陡坡地仅适于发展林业,水域仅适于发展渔业等。由于每块地有不同等级的质量,因此在满足同一的用途上,还有高度适宜、中等适宜、勉强适宜或不适宜的程度差别。
土地适宜性评价程序:①了解土地评价单元对一定土地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条件的满足程度。这就需要知道土地本身的性质。②使土地利用应达此用途所要求的基本土地条件。③了解土地的性质是否满足一定土地用途对土地条件的要求。这需要将土地的性质与土地的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条件相比较。④通过一定的标准对土地性质与土地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条件进行比较之后,确定土地对此用途的适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