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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度量衡史

/history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in China/
条目作者丘光明

丘光明

最后更新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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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度量衡发展历史。

英文名称
history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in China
所属学科
仪器科学与技术
学科体系划分
计量学

中国度量衡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尚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度是关于长短的量——长度;量是关于多少的量——容量;衡是关于轻重的量——重量(质量)。度量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建立、健全的一种有统一单位、统一标准的测量。各个历史时期,由官方制定颁发的度量衡制度、标准器具等,往往代表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

夏、商、周是中国最早的几个朝代。根据古籍记载度量衡是在此期间产生、建立起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末期,传说夏禹带领广大氏族民众治理水患,划定九州,建立了国家。随着划分疆域、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建筑大型宫殿(宗庙)以及手工业的发展,度量衡就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史籍记载,禹“身为度,称以出”(《史记·夏本纪》);又说禹“审铨衡,平斗斛”(《越绝书》)等。反映了随着私有制产生,手工业有了一定规模,对度量衡开始有了需要。

西周继承了商代的统治,在分封诸侯国时,常常要“辨方正位”,“设官分职”,命他们在各自统辖的地域内征收赋税,并“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度量衡器具不仅仅是一种测量工具,更象征着统治权力。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在自己管辖区内建立起度量衡制度,系统的单位制开始形成;同时,各诸侯国之间军事上的对立,造成度量衡的混乱,成为这一时期的特点。从文献和出土文物上反映出单位名称、器物形制、单位量值、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差异。

战国后期,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日益兴盛,超越诸侯国界的贸易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度量衡。迫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各诸侯国的度量衡又逐步趋向一致。度量衡从混乱到趋向统一,是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见先秦时期度量衡)。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行了包括统一度量衡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如颁发统一度量衡的命令,建立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制造并向各地颁发大量度量衡器具,以及实行严格的检定制度等。秦代度量衡器除陕西、甘肃秦国旧址有大量出土外,在齐国、越国、韩国、燕国等故地也有出土,有力地证明了秦始皇在统一后的十几年内,已将统一度量衡的政令推行到全国各地(见秦统一度量衡)。

汉代度量衡的主要成就表现在继承、推广秦统一的度量衡制度,在秦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完备的度量衡单位体系,在度量衡技术上有许多创新。特别是将度量衡三者标准的确立、单位制的制定、标准器的规范都完备地著于《汉书·律历志》。汉以后虽因王朝兴衰,改朝换代时也常常要重新颁定度量衡制度,但均要以追寻秦汉古制为准则。无论是量值增大或减小,器具的兴废或更换,单位制的改进或复古,其基本体制始终是秦汉时所建立的度量衡,依《汉书·律历志》而流传、沿袭(见汉代度量衡)。

汉末战乱频仍,度量衡标准器毁于一旦。西晋建立,结束了三国混战,并立即下令修订度量衡制度,单位量值随俗而定,较秦汉时略有增长,却仍是前代的延续。西晋以后,政权极不稳定。至东晋南迁,分裂为南北朝。南朝历宋、齐、梁、陈四朝,均以华夏正统自诩,度量衡也以秦汉制度为主线,继承西晋旧制而没有大的变化。与南朝有明显区别的是地处北方,由拓跋鲜卑族建立起来的北魏,制度不明,度量衡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应而失去控制。官吏征收赋税,搜刮民财,多贪幅广匹长,又用大斗重秤。单位量值迅猛增长;尺度从北魏前每尺25.5厘米增至30厘米,权量皆二三倍于秦汉古制,是中国2000多年间度量衡单位量值增长率最大的时期。当时民间流传着“南人适北,视升为斗”的说法,正是这期间度量衡混乱状况的写照。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统一度量衡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统一度量衡时,既要沿袭古制,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权衡各种利弊,听取各方人士的建议和研究后,以南朝宋、齐、梁、陈始终遵循的魏晋制为小制,仅用于调钟律和天文测量以及一切与封建礼教有关之事项;而以北周沿袭的北魏大制为法定的官民日常所用度量衡制。据《隋书·赵煚传》记载:“冀州谷薄,市井多奸诈。煚为铜斗铁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上闻而嘉焉。颁告天下,以为常法。”隋文帝统一度量衡很快就落实到各地区,以及市井和寻常百姓家。

隋统一度量衡时,尺度定为约29.5厘米,斗、秤皆3倍于古制;又另设小制,出现了大小两制并存的局面。唐代在订立典章制度时,把度量衡大小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载入《唐六典》。大尺是小尺的一尺二寸,三小升为一大升,三小斤为一大斤。小制专作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制度之用。此后,唐僧一行(张遂)测量子午线,宋司天监测日影所用的圭表尺,元郭守敬造观星台所标的量天尺,都采用隋唐小制。经考证,元明时期圭表仪上所刻尺度,皆合24.5厘米,与南朝钱乐之浑天仪尺度一致。量天尺在中国古代测日影、定历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长达1200多年历史长河中,单位量值保持不变,保证了天文测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唐代为保持度量衡的统一,制定了各种管理条例。《唐会要》记载内容有:①主管机构。度量衡在中央由太府寺掌管,地方上由州县政府掌管。②颁发标准器。唐开元九年(721)下达命令,凡在京官署及地方各州,均制发各种铜质度量衡器,为校对之标准。③检定。各官署及私家的度量衡器,每年八月送太府寺平校,地方上送州县平校,校定后加盖合格印方可使用。

北宋初创,“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宋史·律历志》)。宋太宗继位,又于淳化三年(992)下诏重申统一度量衡。“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宋史·律历志》),命有司监内藏库负责办理。内藏库崇仪使刘承珪,对历代度量衡作了系统考证后,创制了两种小型精密的杆秤,作为国家级的标准器。由于称量比一般杆秤精确,深受商贾青睐。宋人称等子,清代称戥子或戥秤,成为此后称量金银、药物等贵重物品的专用工具,沿用了千余年。

元代流传下来的度量衡器中,尺和量器一件未见,而收藏在各地文物管理单位和博物馆的秤锤则甚多,当与各地商业贸易往来和市井的繁荣有直接关系。元代各种典章制度多沿用唐宋旧制。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即颁斗斛权衡。其后谋士刘秉忠为避免仓库加耗甚重,提出“宜令权量度均为一法,使锱铢、圭撮尺寸皆平,以存信去诈”(《元史·刘秉忠列传》),世祖欣然采纳。为了保证度量衡统一,又制定了惩罚条例。各种禁规条例屡有发布,表明元代对整顿官民所用度量衡器给予充分的重视。

明代前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不断冲击着旧的生产关系;手工业生产则突破封建生产关系,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从事商业的人数成倍增长,一些大商号不断涌现,各地还设立了会馆;度量衡器受到商人们的青睐,成为商业交易的工具,在器物上的铭文中也出现了“公平交易”“金玉、富贵”等代表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内容。过去只允许官府校准的标准器,也允许由两县或商行相互校准。但是,统一的法令和最高标准的制定权仍在中央。

清代度量衡是明代的继续。康熙帝曾亲自累黍定尺,以横累百黍为古尺,纵累百黍定营造尺,又以尺度定漕斛的容积,以立方寸的金属定重量标准,从而形成了营造库平制体系,并将此制度先后载入典籍。累黍定尺,以度审容和以立方寸金属定重量,都是继承了《汉书》中的有关规定。为了达到既合古法,又不改变清代制度的目的,便巧妙地采用横、竖两种累黍的方法,横累黍尺与秦汉尺同长(约23.1厘米),纵累黍尺又恰合清营造尺,定为32厘米。根据营造尺计算,即“升方积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得一升为1035.47立方厘米。又以营造尺寸法与金属作轻重之比,得黄铜一方寸重六两八钱作权衡之标准。这种既保存古、今(清)二制,又与古代求证度量衡标准的规定似同出一源的做法,成为清代制定度量衡标准的一大特点。

清代度量衡的管理也如前朝,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和惩罚条例。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各国度量衡随着传教士和商品涌入中国,清政府既无力治理国内度量衡混乱局势,也无法抵制外国杂制的入侵。随着海关主权的丧失,导致海关度量衡的产生。所谓海关度量衡,既不是清政府的法定营造库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入侵国所使用的制度,故海关度量衡本身标准不定。

中国历代度量衡量值见表。

中国历代度量衡量值表

时代

年代(公元)

单位量值

1尺约合厘米数

1升约合毫升数

1斤约合克数

前16~前11世纪

16

战国

前475~前221

(齐)

205

370/镒

(邹)

200

(楚)

226

250

(魏)

225

306/镒

(赵)

175

251

(韩)

168

(东周)

23.1

200

1213/寽

(燕)

1766/觳

251

(中山)

180

9788/石

(秦)

23.1

200

253

前221~前207

23.1

200

253

西汉

前206~8

23.1

200

250

9~25

23.1

200

245

东汉

25~220

23.1

200

220

三国

220~265

24.2

200

220

265~420

24.2

200

220

南北朝

420~589

(南朝)

24.7

200

220

(北朝)

25.6(前期)

30(后期)

300(前期)

600(后期)

330(前期)

660(后期)

581~618

29.5

600

660

618~907

30.6

600

662~672

960~1279

31.4

702

661

1271~1368

35

1003

610

1368~1644

32

1035

598.8

1644~1911

32

1035

598.8

民国

1912~1949

33.3

1000

500

随着国际权度局的成立,米制又传入中国。中华民国时期采用了米制(称为公制),同时保留中国古代量制(称为市制,见中华民国时期度量衡)。

  • 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 ​丘光明.中国古代度量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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