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是以社会学家E.M.莱默特和H.贝克尔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犯罪学领域的标签理论把研究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包括教师、警察、父母、邻居等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重要他人,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控制犯罪的机构在“促成”方向的作用。
标签理论的主要观点包括9个基本假设:①任何行为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②犯罪的定义是由诸如警察等有权势的群体代表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使用的。③一个人不会仅因为违反法律而成为犯罪人,是因为当局的反应才被称为犯罪人,进而被赋予“被抛弃者”的身份,并被剥夺一部分社会和政治权利。④把人们分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做法,与常识和经验性证据相矛盾。⑤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贴标签的过程,只有犯罪人被刑事司法机关逮捕时,才开始了对其贴标签的过程。⑥由于法律制裁是针对整个人而非仅针对犯罪行为,所以刑罚因犯罪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⑦刑事制裁还因犯罪人的其他个人特征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年龄、所属的社会经济阶层和种族,是影响刑事司法判决的主要个人特征。⑧刑事司法活动以一种刻板观念为基础,即把犯罪人看作是道德品质恶劣、应受社会谴责的故意作恶者。⑨面对社会谴责和坏人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往往会产生消极认同,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作为西方犯罪学一种比较激进的犯罪原因理论,标签理论对犯罪研究具有积极贡献,破除了人们对刑事司法系统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的迷信心理,对后继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剖析,为改革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方向。
但标签理论也遭到了一些西方学者的批评,主要包括:①该理论没有充分论述最初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没有论述犯罪人停止犯罪生涯的原因,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原因理论。②没有解释犯罪率之间的差异。③夸大了社会环境和社会压力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作用,忽视了在犯罪产生过程中犯罪人自己的能动性。④“任何行为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的观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如故意伤害、乱伦等行为,不论是否被公开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都会被人们视为违法犯罪。⑤一些假设并没有得到证实,如少年犯罪人或成年犯罪人并没有违法犯罪的自我意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