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概念从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美国拉芙运河(Love canal)事件,以及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塞维索(Seveso)ICMESA化工厂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广泛使用。危险废物最初的定义各国说法不一,直到1985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举行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工作组会议才基本明确其定义。同时,ICMESA化工厂爆炸事故残渣的跨国迁移和处置在70~80年代演变成国际性的环境及政治问题。为此UNEP于1989年3月22日颁布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迁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其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要求各国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包括放射性废物,但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一开始大量借鉴了核工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经验。对重金属废物的主流处理技术——以水泥或石灰进行固化,便来源于对放射性污泥和蒸发浓缩液的处理,并与土地安全填埋结合完成最终处理。此后,核废料处理中开发出来的高温烧结等技术也被引入危险废物处理。进入90年代,由于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增加、安全填埋场建设放缓、能源及材料成本升高等因素,土壤聚合物处理技术、生物制剂处理技术也开始受到关注。
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巴塞尔公约》上签字。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特别规定,1998年7月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标志着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工作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