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早期的“法治国家”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的限度,国家以“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的面目出现,以德意志帝国为典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它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实行统治,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关注国家权力结构的分工制约问题,而且关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注重对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的保障。
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家政治体系建设息息相关。在政治基础的构造上,法治国家以民主政体形式为政治统治模式,以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为权力配置基础,以遵从良法的治理为社会控制原则。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从法律和政治两个层面来推进。①法律层面侧重法治国家形式要素的配备,是法治国家在法律的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实现法治的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②政治层面侧重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民主、平等、人权等)形成的涉及重大政治关系的制度,包括法律与政治关系制度、权力与责任关系制度、权力与权利关系制度、权利与义务关系制度等。
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建立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并将其理性地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