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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Genocide/
条目作者李靖堃

李靖堃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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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260A(Ⅲ)号决议通过的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公约。

英文名称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Genocide
会议名称
联合国大会
通过时间
1948-12-09
生效时间
1951-01-12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96(I)号决议,将灭绝种族罪确立为国际法罪行,并委派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起草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260A(Ⅲ)号决议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目的在于防止和惩治一切灭绝种族的罪行。1951年1月12日开始生效。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签署国42个,缔约国152个。

《公约》共19条。它指出,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灭绝种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任何实施灭绝种族、预谋灭绝种族、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意图灭绝种族和共谋灭绝种族的行为均应予以惩治,无论其为一国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凡是被诉犯有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之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的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审理,灭绝种族罪不是政治罪行,可以引渡。

《公约》的出台为国际社会保护民族、种族、宗教等群体免受灭绝种族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1983年4月18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并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提出保留。1983年7月17日,《公约》在中国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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