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涵盖所有人权范畴,以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公约》共54条,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规定:①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②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尊重和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儿童固有的生命权、存活与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言论、思想、宗教信仰、结社及和平集会权。③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残疾儿童有权得到特殊待遇。④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有受教育的权利。⑤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为保证上述权利有效实施,公约要求成立专门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审查各缔约国在履行其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文件,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法。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签署国140个,缔约国196个,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但美国尚未加入。中国于1992年3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