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组织不同于简单的国家集团或国家联盟,也不同于国际条约。它根据条约、宪章或其他协议成立和运行;其职能、成员资格、目标和范围各有不同,这体现在它们的宗旨、原则及活动章程中;组织的宗旨、原则及活动章程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政府间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拥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政府间组织始于19世纪,第一个区域国际组织是拿破仑战争后成立的莱茵中央航行委员会。第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是国际电报联盟。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政府间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一般而言,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原因包括经济收益、政治影响力、安全因素或相似的价值观念等;拒绝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原因有部分主权丧失和利益不足等。政府间组织的优势是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并提供信息交流和讨论论坛,开展多边合作;缺点是会员数量有限,不允许个体民众参加,组织重叠和网络复杂,放弃部分主权,存在强大国家滥用政府间组织的情况。
政府间组织的常见类型包括全球性政府间组织与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一般性政府间组织与专门性政府间组织。全球性政府间组织通常面向全世界国家开放,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还包括非联合国机构的全球性政府间组织,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包括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欧洲联盟(欧盟)、非洲联盟(非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等。一般性政府间组织主要从事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活动;专门性政府间组织主要从事某一特定议题,如基于文化、语言、族裔、宗教或历史的组织,经济组织,卫生和人口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