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M.K.甘地发动和领导了以争取印度独立为根本目标的文明不服从运动。虽然运动失败,但英印殖民当局为吸收印度资产阶级、大地主、土邦王公参加立宪运动,以维持殖民统治,不得不在统治体制上做出某些改变。1933年3月,英国政府公布印度宪法草案白皮书。1935年8月2日经议会通过,成为《印度政府法案》。
《印度政府法案》共478款,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全印联邦结构、省自治和印缅分治。突出特点是实行省自治和拉拢土邦王公。它规定,印度的国家体制为英属印度11个省和印度各土邦组成的联邦;各土邦自愿参加联邦;联邦中央立法机构为中央立法会议和国务会议,两者只有有限的权力,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英印总督批准方为有效。联邦行政权完全操在英印总督手中。法案还规定,各省政府由省立法会议的多数党组成,经省督批准即可;省政府对省立法会议负责,可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限。议会两院中由土邦王公直接指派或任命的议员分别为104人和125人,约占总议席的37%;两院通过的立法对各土邦不具有法律意义;各土邦只缴纳未来全印联邦税收的10%。显然,此法案的目的之一是竭力保存印度的封建残余势力。
印度各进步政党强烈反对这个法案,尤其反对法案有关联邦结构部分,指出英国不仅要维持其在印度的统治地位,而且包含着一种分裂印度的阴谋,赋予土邦王公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印度联邦的权力就是纵容分裂。真纳指出,此法案是“在宪法的外衣下掩盖的荒谬的怪物”;J.尼赫鲁则认为它是一部十足的“奴隶宪法”,将“帮助政府通过反动的法案”。迫于压力,英国当局被迫宣布,把法案中联邦结构部分搁置起来,先实行省自治部分,并定于1937年初举行省立法会议选举。印度国民大会党、全印穆斯林联盟在坚持争取独立目标,完全反对《印度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参加了选举。结果国大党在马德拉斯、中央邦、联合省、比哈尔、奥里萨等5省的立法会议中获得绝对多数,在孟买、西北边省、孟加拉、阿萨姆等4省成为唯一的大党。同年7月,国大党在孟买、马德拉斯、联合省、比哈尔、中央邦、奥里萨、西北边省等7个省单独组成政府,实行省自治。
省自治的实施表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获得一定进展,但是它并没有触动殖民统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