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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封制度

/Encomienda System/
条目作者金应熙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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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应熙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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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4-15
浏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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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宾实行的土地制度。“encomienda”一词从语源上出自动词“encomiendar”,意为“委托某人管理”。

英文名称
Encomienda System
实行时间
15世纪末
废止时间
19世纪初叶
实行地区
菲律宾

赐封制度与“领地制度”不同,受赐封的封君“Encomiendero”只拥有在指定的区域里征收贡税和使用居民劳役的权力,而没有土地所有权。个人的赐封地一般只能维持两代,最多三代,便要交回王室。西班牙殖民者在征服菲律宾之初,把从15世纪末已在拉丁美洲西属殖民地陆续实施多年的这种赐封制度引入菲律宾。

赐封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海港及大城镇等人口稠密地区,由殖民当局直接掌管,称为王家赐封地;另一类是由菲律宾总督分别赐予的私人赐封地。1563年,西班牙首任驻菲总督M.L.de 黎牙实比已在宿务岛分发第一批赐封地,以奖励在殖民侵略中有功人员。到1572年黎牙实比去世时止,共分出赐封地143处。以后继续推行,至1591年共有赐封地267处,其中王家赐封地31处,私人赐封地236处;共有应缴贡赋的居民667 617人。

在西班牙殖民统治初期,各个赐封地实际上成为菲律宾的地方行政单位,封君负责征收赋税,分派劳役;维持赐封区域内的法律与秩序,裁决争端,保护属民不受侵害,在遇到自然灾害时提供救济;同时对属民进行宗教教育,帮助传教士使属民信奉天主教。但封君们却往往滥用权力而忽视他们应尽的义务。他们巧立名目,强征重税,非法调派劳役,迫使属民为自己服役而不给任何报酬。故意低估属民交来的实物价格,有时则刁难纳税人,指定索要当地并不出产的产品,使属民的负担成倍加重。每个纳税户一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常常高达15~30里尔,远比规定的税额(初时为8里尔,后增至10里尔)重。菲律宾原来村社(巴朗圭)的首领(大督)及其长子按规定是免纳赋税的,但也受到封君们的盘剥甚至虐待。封君的酷政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1595年,马尼拉最高法院对封君应收的税项和实物作了重新规定,重申实物应用本地出产的产品。1604年,西班牙驻菲总督更具体规定:贡赋10里尔,其中4里尔应缴实物,6里尔应交现金;同时禁止封君强征居民开矿和服役。但这些规定仅仅使赐封制的弊端有所缓和,实际并未消除。

17世纪20年代,赐封制度开始衰落。1721年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后私人赐封地出缺时应收归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赐封地总数日益下降,从1665年的61 260户降至1700年的41 205户,到1750年只剩下2万户左右。19世纪初叶,赐封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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