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产品责任保险出现,最早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中砷元素过量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从各种日用、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到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卫星等,均可承保。
美国是产品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定了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厂商的产品责任风险大幅提高,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大幅增加。90年代末,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开始改革,限制了消费者基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减轻了厂商的责任压力和交易成本,减缓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中国内地的产品责任保险出现于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针对出口产品的责任保险。1985年以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出现了针对国内产品的责任保险。随着国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宽,中国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开展了此业务。从产品供给来看,中国产品责任保险的产品种类较少,覆盖面和保费规模较小,其原因在于: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环境建设滞后,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企业利用保险机制转移责任风险的意识不强,承保风险控制技术尚不成熟,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不够。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的指向物,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有内在联系,但其并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由于第三者与致害者(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常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产品责任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为条件,这是其与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区别。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广泛,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均具有可保利益,均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理赔通常采用期内索赔式,即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费率的影响因素有:①产品可能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②被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③产品数量和价格。④承保的区域范围。⑤赔偿限额的高低。
除了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的风险控制措施:①对被保险人的产品质量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被保险人提出增加保险费要求或解除保险合同。②从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获得被保险人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事故的信息。
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转移产品责任风险,实现持续稳健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减轻政府处理纠纷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