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出现于1840年的伦敦,早期的保证保险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1852~1853年,英国几家保险公司试图开办合同担保业务,但因缺乏足够的资本而没有成功。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提供合同担保,英国几家公司相继开办了此项业务,并逐渐推向欧洲市场。20世纪初,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通过立法将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2015年,中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分别为208.1亿元和63.7亿元,占所有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分别为2.6%和1.5%。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可分为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债券保证保险等。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对以下损失、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债权合同已经失效。②被保险人与权利人恶意串通。③被保险人受到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权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后,拥有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可能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反担保。这里的反担保是指,为保障保险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保险涉及的当事人关系不同。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请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而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请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②保险形式不同。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而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
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交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来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承担了商业信用风险甚至金融风险,而不同标的的风险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相似,因此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