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1997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法》是对涉及转基因产品有关的任何活动可能引起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逐案评估的监管法规。
作为南非主要转基因生物法规,《转基因生物法》及其附属法规由南非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实施。依照《转基因生物法》,南非建立了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顾问机构(顾问委员会)和行政机构(转基因生物注册处),目的是提供措施以促进负责任地开发、生产、使用和应用转基因生物;确保涉及转基因生物使用的所有活动都是以尽量降低对环境、人类以及动物健康造成危害的方式实施;注重事故预防和废物有效管理;针对涉及转基因生物使用的相关活动产生的潜在风险制定措施;确定风险评估的必要要求和标准;建立涉及转基因生物使用的具体活动的通知程序。
2005年,南非内阁修订了《转基因生物法》,以使之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保持一致,并于2006年为解决一些经济和环境问题再次修订《转基因生物法》。这些修订于2007年4月17日公布,在2010年2月生效。修订的《转基因生物法》没有修改之前的前言,该前言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总体宗旨,即在促进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同时满足生物安全需求。《转基因生物法》的修正案明确规定,科学的风险评估是决策制定的先决条件,该修订案还允许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并认为社会经济因素是决策过程中特别重要的因素。
2004年《国家环境生物多样性法》第78条规定,如果转基因生物可能给任何本地物种或环境造成威胁,那么环境事务部长有权拒绝《转基因生物法》发放的全面或试验释放许可,除非实施了环境评估。因为《国家环境生物多样性法》的相关规定,南非实施的转基因生物环境评估数量较少。
2011年4月1日生效的《南非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转基因产品强制性标识条款被暂停执行。《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是南非转基因产品标识要求的规定,该法案只强制要求某些情况下的转基因食品需要进行标识,这些情况包括存在过敏原或者人类或动物蛋白时,以及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差异显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