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起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多的保险精算学者认为精算学起源于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E.哈雷(Edmond Halley,1656-10-29/11-08~1741-01-14/1742-01-25)编制了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生命表,并提出了保险精算学的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精算学起源于1530年。当时,伦敦有一个对淋巴腺鼠疫流行状况进行早期预报的系统。该系统每周一次给出所统计的死亡人数数据。当死亡人数上升时,表明鼠疫开始流行,鼠疫风险开始增加。富人则会从城镇迁移到乡下避难,规避在城镇中的传染风险。这属于比较早期对风险的预测精算方法。
保险精算学是依据现代数学(主要是概率统计)、金融学和计算机技术等,对不确定性进行数量分析和预测,从而为保险公司中的实际运作提供科学的依据。保险精算学中的不确定性,包括人的寿命的不确定性或患病的不确定性、车辆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房屋建筑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等。
传统的保险精算学主要讨论保险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通常可以分为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主要是以人寿保险中的不确定事件为对象,建立数理模型,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寿命因素和健康状况以及保险人的投资收益状况,从而为实际的寿险经营活动提供理论基础。在寿险精算中,关于人身寿命的保险产品与人身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保险精算理论有比较大的区别。而非寿险产品由于在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事故等方面与人寿保险差别很大,非寿险精算的方法也与寿险精算方法有很大的不同。
保险精算学最基本的原理可简单归纳为平衡原则和大数定律。平衡原则指使保险期内净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在寿险精算中,由于寿险的长期性,在计算时要考虑利率因素,可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①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②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③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大数定律是一种描述当试验次数很大时所呈现的概率性质的法则。需要注意的是,大数定律并不是经验规律,而是在一些附加条件上经严格证明的定理,是一种自然规律,因而通常不称大数定理而称大数定律。大数定律有很多表现形式,比较重要的包括切比雪夫大数定律、伯努利大数定律和辛钦大数定律。
现代保险精算学的范围有所扩展,不仅仅局限在保险领域内,保险精算学与金融学的交叉渗透是精算学发展的一个特点。一些保险精算学的理论通常被用于解决金融学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债券的违约、贷款分期、信用风险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