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禁伐森林和林木外,包括所有林种的林分和林木的主伐、补充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所消耗的资源总额,基本原则是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合理经营原则,以县为限额基本单位,以省为报批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每5年调整一次。
森林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对林木采伐进行限额管理是减少资源消耗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通常都对森林采伐进行必要限制。自1930年来,美国通过先后颁布《森林使用后强制性再造林法》《森林多种用途及永续生产条例》和《国有林经营法》建立了森林采伐、经营审批制度,规定采伐特许权的最高期限必须以竞标的方式销售木材;德国1975年制定、1984年修改的《联邦森林法》规定了国家层面的总体框架和宏观管理原则,各州在其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州的林情和特点的营林计划和林木采伐的相关法律规定;俄罗斯林业法典对林木采伐程序、形式、年采伐量、森林更新和抚育等均有明确规定。
中国“采伐限额”名词最早出现在1984年颁布实施的《森林法》中,原林业部于1985年印发的《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暂行规定》,就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制定单位、依据、方法、审批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全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从1986年起执行,以后每五年修订一次;各省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1998年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将农民和个人在自留山和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私有林也纳入国家年采伐限额管理。形成比较完整的“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2003年,国家林业局对人工商品林采伐办法进行了调整,规定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采伐限额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林采伐限额;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2009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提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商品林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本依据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具体是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其制定程序为:全年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本单位年采伐限额的建议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林业部。年采伐限额一经批准下达,便成为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申请采伐的依据。超过采伐限额的采伐,或者滥发许可证,都属违法行为。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国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减少过度砍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实行采伐限额的目的是科学、合理、永续地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避免大规模、盲目采伐破坏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