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这一正式概念由奥裔英国经济学家F.A.von 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05-08~1992-03-23)提出,他在1973年编著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对秩序进行了阐述,“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状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每个社会必须拥有一种秩序,用以保障任何人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满足最基本的需求。哈耶克把秩序分为“人造秩序”和“增长秩序”两种类型。前者被哈耶克定义为“组织”,理解为外生性创造的秩序或人为的秩序;后者称为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即自发秩序。
秩序的自我形成和进化理论的联系是哈耶克组建自发秩序理论的基石,在独立个体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的秩序通过形成由个体实践着的规则系统自我实现。自发秩序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他终其一生试图运用自发秩序理论解释秩序的演进过程,期望组建一个正义、自由的社会。哈耶克在20世纪40年代,萌发出“经济秩序”的思想,在六七十年代被诠释为“自发社会秩序”,到了80年代,这一理念进一步精细发展和阐释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