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型上分为:家庭—家族团结、阶层团结、民族团结、集体或社会组织内部的团结、党内团结、国家间的团结等等。团结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中,是一条维护现代政治共同体和国家和谐有序的政治伦理原则。在初始的政治共同体中,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要求人们必须紧密联合,才能战胜恶劣的自然环境,共谋安全和发展,因而氏族、部落或城邦内部的团结尤为必要。国家产生后,由于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地位上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导致社会阶层的极端分化、社会共识或共同信念的崩解,最终也破坏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团结,甚至导致国家的解体与内战状态。作为一条政治伦理原则,团结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在社会革命和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过程中,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比如在现代中国建立的过程中,工人、农民和一切进步力量结成广泛的团结,为民族解放和独立创造了积极的条件。但是,团结本身不能被解释为无原则的或排斥差异性的一团和气,真正的团结要求允许对各种重要事情、重要事件进行充分的讨论、争鸣,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愿望,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这种经过公开讨论、争鸣形成的共识是一切团结的基础,也是保持团结的源泉。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真正的团结不是从消除不同观念和差异性思想中来,而是从不一致、差异性中产生。没有不一致、没有差异性,也就谈不上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