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曾经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恐怖统治的历史教训。J.亚当斯在《为美国政府体制辩护》(第三卷)(1788)中强烈地表露了对“多数暴政”的恐惧,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E.伯克在《法国革命论》(1790)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法国思想家A.de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1835)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概念经由J.S.密尔在《论自由》(1859)一书得到进一步阐发。
在密尔看来,多数暴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的暴政,另一种是社会的暴政。政府的暴政是由选举中投票时的多数规则引起的。在投票中,受多数代表制的限制,少数实际上成为投票无效的群体,他们的意志得不到代表,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只会代表多数的利益,因而很可能造成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的绝对优势足以保证他们的代表操纵立法过程,使他们的声音得以表达,少数的意见则得不到反映,因而多数能够以国家机构的名义压制甚至剥夺少数的权利,这就是密尔说的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密尔指出,在一切国家,穷人都是多数,相比之下可以称之为富人的则是少数,在这两个阶级之间,在许多问题上,显而易见的利益是完全相反的,这个多数必然会通过政治机构做出损害少数利益的措施。
多数暴政也通过舆论和习俗压制人的自由,形成社会的暴政。因为多数的意见形成社会舆论,统治着整个社会,压制着人的精神,让作为少数的个人几乎无法抵抗。社会的暴政不是统治者残暴地摧残人的健康和生命,而是压制人的个性。多数暴政通过政治机构和舆论、习俗将多数的意见成为人们巴结和服从的对象,让人丧失自己的情感、意见和愿望,使个性趋于枯萎。多数按照自己的模子铸造一切,不再有对抗的力量,在社会中,公众意见确立了完全的优势,抗拒的意志逐渐消失殆尽。
不少思想家对于如何解决多数暴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美国人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一章中指出,对民主的约束一方面借助于制度性分权安排,通过民主监控和分权制衡的有效运转,把自我约束的精神弥散在所有公民心中,另一方面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宪法安排和以保守、喜欢按部就班、爱好秩序为特征的“法学家精神”来制约多数人暴政。如此,民情将变得中庸平和,自由得以保存,多数将尊重少数,暴政将会减轻,理性将会成长。整体而言,多数人暴政的防范离不开法治、人权、程序等保障手段的运用。具体可通过限制多数表决规则的适用范围、赋予少数人特定的权利、借鉴协商民主有益成果、培育公民社会、保障民主的合宪性等方式,从法律、权利和程序等方面解决这一难题,平衡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关系,保障人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