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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J.

/Jean Bodin/
条目作者韩伟华

韩伟华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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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96-06)

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近代西方主权学说的开创者。

英文名称
Jean Bodin
国籍
法国
出生日期
1530
去世日期
1596-06
出生地点
昂热
去世地点
拉昂

出身于昂热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卒于拉昂。青年时期就读于图鲁兹大学,修读法律,毕业后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及法国三级会议代表,曾任阿朗松公爵的侍从秘书,受到法国国王恩宠。在天主教徒与胡格诺教徒的斗争问题上,博丹持温和态度,主张结束内战,建立强有力的君主制。博丹一生勤奋好学,除致力于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外,对古希腊哲学、占星学、地理学及物理、医学均有较深造诣。政治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国家论》六卷。

博丹的主权理论出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论向近代社会契约论转变的过程之间。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博丹从家长制出发,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拥有最高主权由若干家庭及其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在一个家庭中,子女必须顺从父亲,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国家如家庭一样,所有的立法、行政权力只应归属一个中心。这个中心或者是一个君主,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便是国家的“主权”。主权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它是一种永久性的绝对权力,政府可以更换,主权永远存在,法律体现主权,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并使国家合法化。主权者在行使主权的时候要受到上帝法和自然法的限制,同时要遵守契约或者协议,特别是不能侵犯私有财产。

博丹认为主权的内容包含立法、宣战、缔约、任免官员、司法裁判、赦免、课税等权力。立法权是主权的首要内容,且对于主权者来说,这一权力的运用不必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博丹把立法权同国家联系起立,并把它作为主权的集中体现,认为国家是主权组织的思想,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博丹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类型和国家统治形式。他以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将政体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3种类型,并根据权力继承的合法性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把每种政体划分为合法、僭政和叛乱3种统治形式。他称赞合法的君主政体是各种政体中最稳定合理的形式。在这样的国家中,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在君主的领导下形成和谐的整体。博丹还提出了创建国家行政机构的设想:行政管理的权力由君主和官吏掌握,确定国家预算和税收比例的权力归于“监察机构”。关于政体更替,博丹认为主权归属的转移才意味着政体的变更,而君主政体最易于防止革命。政体是否合理取决于其是否适合所辖人民的天性和气质,而地理环境直接影响人民的文化和心理;法国居于地球中部,富于正义和理性,最适合实行君主制。

博丹的国家学说反映了西方政治思想从古代和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特点;其主权理论首次明确了国家与主权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政体分类的标准,奠定了近代西方主权学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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