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均体现了这一特征。当然,这仅是针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而在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解除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提单的记载领回货物。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依照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依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依提单背面是否有条款,可将提单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依提单与货物批次的关系,可将提单分为并提单和分提单等。不同种类的提单是依提单栏目填写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各种提单名称是可以重叠的,例如,可以是已装船的、清洁的、直达指示提单,可以是已装船的、清洁的、转船的、不记名的、运费到付提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