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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

/Convention 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条目作者杜焕芳

杜焕芳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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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免除各国公文书的外交或领事认证,以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来促进各国公文书国际流动的国际法律文书。

英文名称
Convention 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制定机构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制定时间
1960
通过时间
1961-10-05
生效时间
1965-01-24

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欧洲委员会在1956年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9届会议议程。1960年第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期间制定,1961年10月5日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65年1月24日起生效。截至2021年1月18日,共有120个缔约国。

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各种公文书。在适用公约时,以下文书认为是公文书: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行政文书;公证书;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书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其中的法院或法庭文书不仅包括司法法院或法庭出具的司法文书,还包括专门法院或法庭(如行政法庭、宪法法庭甚至宗教法院等)出具的司法文书。以私人身份签署的证书不是指以私人身份作成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文书本身,而是指附在其上的官方证明书。公约还排除了两类公文书:由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以及用于直接处理商事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附加证明书制度是公约的核心。附加证明书指符合公约所附示范格式,由文书发出国主管机关签发,放在文书或文书附页上的附加意见证书,用于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或戳记的真实性。附加证明书是公约在取消认证后,为了确保文书的真实性而创设的一套文书证明制度。依据该制度,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如其附有作成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则出示国应免除对公文书的认证手续。附加证明书是公约的起草专家们经过长期讨论而选择的制度,其实质是用来替代认证制度,这是公约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点。

涉及三个方面:①证明书本身的签字、印章和戳记免于证明。②证明书关于文书上的签字,文书签字人作成文书时所依据的身份,以及适当的情况下文书上印章或戳记可靠性内容的证明效力,公约不作明确规定,即不规定证明书是否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而由法院依其所在地的冲突规则援引的法律来解决此问题。③附加证明书的证明效力与被证明文书的性质之间的关系。如果附加证明书错误地附加在不属公约规定范围的文书上,该证明书并不改变被其证明的文书的性质。

公约对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关的指定作了专门规定,为各缔约国依其本国情况指定的专门机关。即公约把签发附加证明书机关的指定权留给缔约国自主决定,从而允许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或地方机关行使此项签发权。依据公约的规定,签发证明书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三项:①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关应根据文书签字人或任何持有文书人的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②签发机关应记录其签发书情况并予保存,以备核实。③签发机关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核实由其签发的证明书上所载内容与细节是否同登记册或卡片索引上所载的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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