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国际私法通常称为冲突法,涵盖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以及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方面的规则。美国仅批准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等数量有限的国际公约,大部分冲突法规则属于州法,并受制于《联邦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信任与诚信条款。
联邦法院对于海事争议和破产问题等少数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对于联邦问题案件和异籍案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享有竞合管辖权。联邦法院行使异籍管辖权时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州(国)籍,争议金额超过7.5万美元且争议不属于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州法院对于家庭和继承事项以及当地的不动产所有权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在区分事项管辖权之后,法院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达成了法院选择协议或被告以参加诉讼默示同意法院的管辖权;若结论是否定的,则法院进而考虑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有一般管辖权与特别管辖权之分。对自然人的一般管辖权主要基于被告的住所(联邦法院还可基于国籍)或过境送达,而对法人行使一般管辖权通常依据其成立地或主要营业地。特别管辖权基于诉讼请求与法院地的合理联系,为各州采用的“长臂管辖权法”通常仅要求最低限度联系。法院经被告请求可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财产所在地法院对财产权争议享有对物管辖权。
法律选择规则通常为各州的判例法,但也有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4编“冲突法”,俄勒冈州《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法》和《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等个别成文法。哈佛大学法学院J.比尔1934年编纂的《冲突法重述》一度被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推崇,被视为传统冲突法的代表。它主张合同主要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侵权适用侵权结果最后发生地法。但其僵硬性和理论缺陷受到学界猛烈批评,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持续近30年的“冲突法革命”。“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较好法说”和“法院地法说”等各种现代法律选择分析方法随后出现。美国法学会于1971年推出以W.里斯负责的《冲突法重述》(第2版),新版本融合了多种方法,但整体以规则为主导,是最受法院欢迎的一套法律选择规则。它主张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交易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法域的法律;侵权适用与侵权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法域的法律。针对争点选择法律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是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特色。美国法学会于2015年启动了《冲突法重述》(第3版)的编纂工作。
基于《联邦宪法》中的“充分信任与诚信条款”,在一个州作出的终局判决通常可在姊妹州获得承认与执行。对于外国判决,美国法院不仅要求其具有既判力,而且会采用镜像原则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要求外国诉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外国判决不得违反被请求承认州的公共政策。一些州已经采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外国金钱判决据此可快速获得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