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萨默塞特郡兰波特,卒于兰波特。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获硕士学位。后进入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法律,获得律师资格,但并未担任律师,而是长期从事金融业和新闻业,同时撰写政治、法律、经济评论。曾任《经济学人》杂志主编。主要著作有《英国宪法》(1867)、《物理与政治》(1872)、《文学研究》(1879)、《经济研究》(1880)。其中,影响最大的著作是《英国宪法》,该书总结了19世纪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实际规则,是理解英国古典议会政府制的经典著作。
白芝浩认为要理解英国宪法,应将宪法分成“尊严部分”和“效率部分”。前者是宪法的外观,具有激发崇敬之心的功能,使宪法获得权威;后者是宪法的本质,是对宪法权威的现代运用。宪法中君主和贵族院属于“尊严部分”,平民院和内阁属于“效率部分”。白芝浩强调君主与贵族在英国宪法中的重要意义,它们来自英国的历史,是英国宪法权威和稳定性的来源。同时,也强调平民院在英国宪法的中心地位,将平民院视为宪法中的最终权威机构。白芝浩反对将权力分立制衡视作英国宪法的特征,认为英国宪法的关键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密联结,而联结的焦点在内阁。内阁的重要性在于稳定与效率,可以弥补平民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