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见于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这里的义法,指孔子笔削《春秋》所制定的义例和书法,特别是行文的条理精密和语言的简约而意蕴丰厚。明末艾南英曾以义法论文,其《郑从周秣陵问业序》云:“孟旋以义法之宗,表里兼至,而不能不推从周之安和备美也。”即以义法分别指文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清代学者方苞提出了以义法为中心的古文理论,为后来的桐城派论文奠定了基础。方苞说:“《春秋》之制义法,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书史记货殖传》)简言之,义指文章的内容和作者的思想观点,法指与内容相关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并且法随着义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写作的要求上,义要求文章的内容必须合乎程朱理学的思想原则,法要求文章的形式不能度越三代、两汉古文的行文法度。这一要求,也就是方苞提倡的清真古雅的审美标准。
方苞认为古文本于经术而依于事物之理,强调其材、其学、其人的统一对于文章写作的积极作用。所谓“学行继程、朱之后,文章介韩、欧之间”(王兆符《望溪文集序》),方苞的义法之说,既可看作他的文学观,也可看作他的人生观,体现出他对古文写作中人品与文品相统一的要求。
方苞的义法之说源于经史之学,既指出了不同文体对写作的规定与限制,也提出了文章内容取材、结构布局及审美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是桐城派文论的关键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