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是中国学者厉以宁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1994)一书中提出来的。之后有学者对此理论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它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情感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
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与政府而言的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志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让社会分配更趋于公平,即“以志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以非政府组织(NGO)为功能载体进行第三次分配,运行成本较政府低,服务质量、效率较政府高。并且非政府组织成员本着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观,致力于解决被主流社会组织所忽视或难以顾及的重大的社会问题。作为道义性的社会组织力量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上更为积极主动,更体现人道主义和关爱的精神,更能体现道德感化和精神扶助的巨大力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由于“经济人”的特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淡和忽视。
第三次分配与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再分配的区别:首先,它不是由市场或政府主导,而是由社会公众主导的分配手段,它提倡互助友爱,主要依靠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促使人们主动去完成对社会贫弱阶层的救济和帮助。所以它能够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上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再次调整,并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次,第三次分配特别强调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这不仅有助于弘扬传统美德,而且有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能够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因此,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不仅能够有效发挥经济上的效应,而且更能够发挥出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无法替代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