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不同,形成了法国、德国和英美三大票据法体系,不利于票据的国际交流。1910年和1912年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统一票据法会议,提出了关于统一票据法的草案,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中止。1930年6月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票据法统一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并于1934年1月1日生效。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仅解决了法、德两大票据法体系的冲突,而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因其票据传统和实践与该公约规定的冲突而拒绝参加。因此,国际上形成了票据法的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
公约共2编12章78条。第1编汇票(前12章1~74条)、第2编本票(75~78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①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票据应当记载的内容有:票据主文应记载“汇票”或者“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付款地、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发票日期及发票地、发票人签名。②票据的出票。出票人可以向指定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开立票据。③票据的背书。票据可以背书方式转让,背书可以转移票据上的所有权利。④票据的承兑。票据的持票人或者占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可以在付款人住所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⑤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的记载方式有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发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4种方式。⑥票据付款。定日付款或者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在付款日或者其后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付款提示。⑦承兑拒绝或者付款拒绝的追索权。规定了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该公约和1930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的签署,基本上统一了欧洲大陆两大票据法系,标志着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取得了初步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