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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理事会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最后更新 2022-02-23
浏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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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国际金融体系,协调制定并推动执行全球金融标准,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机构。

英文名称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成立时间
2009-06
前身
金融稳定论坛

前身是1999年七国集团(G7)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决定设立监督和建言国际金融体系的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并决定将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国。2009年6月26~27日,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大会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自此正式成立和运行。理事会不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是根据瑞士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协会,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协议》享有协会活动所需要的豁免。

主要职责是促进和加强国际金融稳定。具体来说,职责包括(但不限于):①评估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时并持续地从宏观审慎角度寻找及评价解决这些脆弱性需采取的行动及效果。②促进负责金融稳定的当局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③对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联合进行战略性审查,协调彼此之间的工作,以保障这些工作及时、协调、关注重点和弥补漏洞。④制定设立和支持监管团的指导方针。⑤为跨境危机的解决,特别是涉及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跨境危机的解决提供支持。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开展风险预警。⑦通过执行监督、同行审查和信息披露,敦促各成员实施达成一致的承诺、标准和政策建议。

组织结构包括:①全体会议。由各成员组成,是决策机构。②指导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开展全体会议的日常工作。③4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脆弱性评估常设委员会,主要负责辨识和评估风险,特别是系统风险;监管与规制合作常设委员会,对严重影响金融稳定的问题提出规制和监管的对策,寻求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标准实施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已达成的政策举措和国际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预算与资源常设委员会,负责预算、经费的筹措和评估。④主席。由全体会议遴选和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届。主席对外代表金融稳定理事会,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指导委员会会议,按照全体会议的指示行事。⑤秘书处及秘书长。秘书处接受秘书长的指导,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供服务。秘书长由主席提议,全体会议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对主席负责,按照主席的指示行事。秘书长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此外,金融稳定理事会还设有工作组和区域协商小组。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章程,不创设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决定对其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章程第6条规定,各成员承诺致力于寻求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金融业的开放和透明度,实施国际金融标准,定期进行同行审查,参与达成一致的承诺、标准和政策建议的实施监督。金融稳定理事会定期报告各成员遵守这些承诺的程度。金融稳定理事会借助各成员的承诺、道义劝告以及同行压力,使达成一致的政策举措和最低标准在各成员境内得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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