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狱之官。传说商代时已有司寇,但在殷墟甲骨卜辞乃至西周早期的铜器铭文中均未找到确切证据。铜器铭文中有关司寇苏公,大约这时司寇已经是王朝的高官。不过,一般认为西周时期的司寇并不重要。
春秋时期,有关司寇的记载增多。据《左传》和铜器铭文,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职责是逐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等。宋、鲁之司寇又分大司寇和少司寇。由于成文法产生,这时的司寇地位上升,在宋国,大司寇即为六卿之一,权位相当显要。
战国时期,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荀子·王制》有:“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史记·赵世家》记,武灵王时公子成与李兑平公子章之乱后,公子成为相,李兑为司寇。司寇为稍低于相的高官。铜器铭文中有邦司寇。李兑所任似为邦司寇,即主一国刑狱者,和春秋时大司寇相近。
《周礼·秋官》记刑狱之官,在大司寇、少司寇、士师之外,尚有乡士掌六乡刑狱,遂士掌六遂刑狱,县士掌县之刑狱,方士掌卿大夫采邑之狱讼,等等。大约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不同级别行政组织中均有各自的刑狱官。《左传》提到郑国有野司寇,杜预以县士为释,即为掌县鄙刑狱之官。又据铜器铭文和玺印材料所记,战国时的郑、大梁、彘、安阳等都城或县邑都有司寇。由于是刑狱官,刑徒归其管理,这些司寇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管刑徒于冶造作坊铸造铜器。
先秦时的刑狱官除司寇外,还有其他多种名称。春秋时晋、卫、鲁的刑狱官有名为士、大士,或理、大理。战国时齐国有泰士、士师、士、大理;楚则称理、廷理;秦主刑狱之官称尉、廷尉,而以司寇为刑徒的一种,情况较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