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煤锅炉来说,为不投油或气体燃料助燃而能连续稳定燃烧的最低蒸发量(通常用额定负荷的百分数表示)。当锅炉负荷低于最低稳燃负荷时,炉膛内火焰温度降低,将会出现火焰不稳定甚至灭火的现象。锅炉最低稳燃负荷的高低,对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有很大影响,是满足电网负荷变化并实现经济调度,节约助燃用油(或气)的重要运行特性之一,对于调峰机组尤为重要。
锅炉的最低稳燃负荷应通过试验确定。可采取停用部分燃烧器的方法,减少送入炉内的燃料量和空气量,按5%~10%额定负荷的幅度逐渐降低负荷,直到出现炉内燃烧不够稳定现象的高一级负荷为止;或按照制造厂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到保证的最低稳燃负荷为止。每级负荷下保持稳定运行15~30分,在最低一级稳燃负荷下,必须连续稳定运行2小时以上,并详细检查燃烧工况,以便确认该负荷下的燃烧稳定性。有时为了进一步检验最低负荷下燃烧的稳定性,可采用短时间的给粉量扰动或短时间减少15%~20%的给水量来进行燃烧稳定性的校核。如由于这些短时间的扰动而出现火焰不稳定现象,则最低稳燃负荷就应定为较该负荷升高一级的负荷。
由于燃料的性质、锅炉燃烧设备的结构及设计与运行方式的不同,各种锅炉的最低稳燃负荷有很大的差别。燃用褐煤、烟煤的固态排渣锅炉,一般为额定负荷的25%~50%;燃用劣质烟煤、贫煤、无烟煤的固态排渣炉,为额定负荷的50%~75%;单室液态排渣炉的临界负荷约为额定负荷的70%,双室的可到50%~60%;旋风炉可低到25%~35%。由于各台锅炉的热工自控设备及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乃至电厂技术管理水平的不同,锅炉实际可供调度的最低负荷往往会高于上述数值和试验得到的数值。
锅炉最低负荷运行应注意:①低负荷期间尽量燃用挥发分较高的煤种,以稳定锅炉燃烧。②加减负荷时应缓慢,并及时调整风量。③启停制粉系统时操作要缓慢,以减少对燃烧工况的影响。④燃烧不稳定时应及时投入油枪(或气)稳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