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1933年大萧条导致大批银行破产倒闭,极大地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造成经济和社会动荡。在此背景下,美国最早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由联邦政府出面创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专门对商业银行和互助储蓄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保险业务为主,同时也负责监管银行业。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如加拿大于1967年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英国在1982年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2009年6月,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发布《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全球共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基本包括了所有西方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①官方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②官方与银行业共同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③在官方支持下,由银行业联合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
中国从1993年起开始酝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通过《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推行存款保险的核心主体,其职能包括:制定与职责有关的规则,确定存款保险费率与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管理存款保险基金,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范围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存款保险基金制度。②强制保险。③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④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⑤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⑥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⑦以安全、流动、保值增值为原则。⑧信息共享机制。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⑩投保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①对存款人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以立法形式确保了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避免“挤兑”风险。②对投保机构而言,保证投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及时防范金融风险。③对金融体系而言,有利于完善现有金融安全网,保持市场和存款人的信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和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