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也即社会保障要覆盖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除了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外,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建立各类补充性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坚持的重要方针。
- 英文名称
- fully coverage, basic needs satisfaction, multi-level, sustainability
- 所属学科
- 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治国安邦的大计,必须以正确的方针作为指导。中国政府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之路上逐渐积累成功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
全覆盖,首先指制度全覆盖,其次是人员全覆盖。也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赋予全体国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在制定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需要将全体国民纳入其中,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服务体系,使得全体国民都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中国社会保障逐步从制度全覆盖走向人员全覆盖。例如,从1997年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开始仅面向企业从业人员,后来逐步扩展到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非正式在编人员;到2009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国务院又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决定将两个制度合并实施;并从2015年开始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畴,由此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即每一个社会成员(成年人)均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重要项目实现人员全覆盖的改革过程与此类似。
保基本,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不应超越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保基本,在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一方面可以防止超出现实可能的过高标准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障,而放弃以劳动为本的生存方式。要想实现“保基本”,既需要有科学的待遇确定机制和计发办法,也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待遇调整机制。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例,2005年开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每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幅一般为10%左右,违背了基本养老金保基本的原则。从2016年开始增幅下调至6.5%,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预期,朝着更加理性的、“保基本”的方向发展。
多层次,是指除了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保障之外,通过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职业年金、团体健康险等各类补充性保障,也鼓励个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途径实现风险保障。为了实现“多层次”,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强社会成员参加、举办或购买补充性社会保障的动力,另一方面要引导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机构开发更多更适宜的补充性保障产品,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贡献。
可持续,是指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坚持精算平衡原则、确保制度可以长期稳定运行。对于社会保险而言,需要通过精算技术,根据代际公平等原则来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及待遇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实现长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行。要想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的目标,需要合理设计制度参数,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并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激励征缴、坚持保基本,注重开源节流,并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并通过政策参数调整和制度改革等方式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压力。
“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确定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也即根据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水平这个目标确定一个较低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都能承受的缴费标准,尽可能把各类人员都“囊括”进来,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低水平被保基本取代,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有了更加准确的描述;新增的可持续则是对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提出的新要求。
“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广覆盖”转变为“全覆盖”,标志着社会保障理念发生重大转变,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