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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财产

/charity property/
条目作者杨思斌

杨思斌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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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所拥有的来自于发起人捐赠、资助、募捐或是经由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有形或无形财富的统称。是慈善组织运作的基础。

英文名称
charity property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慈善财产通常是指慈善组织所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1条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来源作了规定:①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办设立慈善组织事务的人。创立慈善组织的必要财产称为创始财产。它可以源自发起人自愿无偿让渡财产的所有权的捐赠,也可以源自发起人的资助。②募集的财产。募集财产是指慈善组织成立后,通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获得的财产。③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除了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和募集的财产以外,还有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接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或政府资助、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慈善型社团法人收取的会费、慈善法人作为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收取的合理费用等。此外,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慈善组织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慈善财产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慈善组织财产区别于其他组织财产的重要标志是其财产名义上归属于慈善组织,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因此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确保其公益性;另一方面,慈善组织财产使用和管理的法律限制并不否定慈善组织财产的法人财产权属性。它有利于把慈善组织的财产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的财产区分开来,以保障慈善组织的财产权基础,支撑慈善组织的独立性,防止政府或其他机构侵占其财产。

鉴于慈善财产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在慈善财产的使用上应遵循三个原则:①慈善组织的财产应该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②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财产不仅是慈善组织正常运作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而且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的物质保障。因此,对于慈善财产管理与使用的规则,关系到慈善组织非营利性原则的遵守和慈善组织经营性活动的边界,对中国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 王雪琴.慈善法人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 刘剑文,王桦宇.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4,(8):129-146,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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