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于1869年。共2卷。雷努维叶将其伦理学命名为“道德科学”,而非“道德哲学”。他指出,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事实的科学。数学和物理学等科学的范畴是数目和广延,而伦理学的范畴是因果性、目的性和意识等。伦理学所研究的事实是人的意志的“应该存在”和“应该做”,而不是自然的存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需要从宗教学和传统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并为自己的命题进行辩护。
雷努维叶的伦理学作为“道德科学”不是关于习性的科学。他指出,其伦理学不是描述现存的或历史上的诸多习性,而是要建立起区分对与错的基础,考察理论知识对于现实的适用性。
雷努维叶从I.康德的伦理学出发,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主张将人看成目的而不是手段,对他人的责任应该包含于对自己的责任之中。他指出康德伦理学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含糊性影响了其实用性,人们无法指导在具体的场合应该怎样才能够实行正确的行为。雷努维叶主张人格的同一性法则,认为人格要求真理、自由和工作,这三者共同规范了道德行为。工作具有政治和伦理的意义,工作就是责任。雷努维叶指出,责任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人的。国家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国家不能削弱人格的道德意义,也不能将公民看成达到其目的的手段。雷努维叶由此强调应该赋予人自由和责任,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从而建立起一种人格共同体,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正义。
雷努维叶还指出道德科学家的双重责任:一方面要在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规则;另一方面要在现实生活中为同时代人提出忠告,以推进社会向理想的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