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下半叶,随着托拉斯的产生与发展,其弊端愈发显现。托拉斯垄断市场与价格,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资本势力对政治的操纵,传统的自由竞争与民主原则面临危机,限制垄断的法令应运而生。
该法全文共8条,主要内容为前3条。第1条:以任何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来限制州际或对外商业和贸易活动者,均属非法。任何人如缔结此类合同,或从事任何此类联合或共谋,将被认为犯有轻罪。第2条:任何人如独占,或企图独占,或同任何其他个人或多人联合或共谋独占州际或对外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将被认为犯有轻罪。第3条:以任何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特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特区之间,哥伦比亚特区同各州之间,准州、州、哥伦比亚特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被认为犯有轻罪。这3条每条的最后都规定:凡犯此项罪行者,将被处以不超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1年的监禁,或由法院裁决并用两种处罚。其余5条涉及联邦巡回法院的管辖权、检察官的职责、程序、听证会、临时限制令、本法中“人”或者“人们”的界定等。
该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但该法在后来的执行中并未真正起到抑制托拉斯发展的效果。主要是因为该法的用词笼统,没有明确界定“托拉斯”“垄断”“联合”等关键概念,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实际判案中界定什么是合理“联合”及非合理“联合”等术语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该法虽在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方面成效有限,但却几次成为法院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的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