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周代的“齿杖制度”。周代重视养老之礼,授予老者几杖(坐几和手杖、皆老者所用)以示尊重。《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礼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中,天子所赐之杖称作“齿杖”。《周礼·秋官·伊耆氏》:“大祭祀,共其杖咸,军旅,授有爵者杖。共王之齿杖。”郑司农注其为:“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汉代继承了这一传统,对符合条件的老人以皇帝诏命赐予王杖,同时赋予一定特权。汉代政府规定,“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王)杖”(《后汉书·礼仪志中》)。郑司农在《周礼·秋官·伊耆氏》注:“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今时亦命之为王杖。”甘肃省武威市附近发现的汉代简牍武威汉简称其为“王杖”。又因王杖“端以鸠鸟为饰”,汉代民间亦称之为“鸠杖”。以鸠饰杖是由原始先民的鸟图腾崇拜演变而来,鸠杖的权杖功能不断弱化,养老寓意逐渐形成。在1949年以后的考古发掘中,共发现铜鸠杖19件,汉木鸠杖12件,汉鸠杖画像石14幅。
王杖制度是汉代尊老、养老思想的法律体现和最具特色的养老、敬老的举措。它的实行最晚不迟于吕后二年(前19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此律令明确规定符合一定年龄、爵位的老人享有受杖的待遇。王杖制度还见于武威汉简《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中。《王杖十简》记载了西汉的尊老养老制度。《王杖诏书令》记有五个诏书令文件。其中汉宣帝本始二年(前72年)诏令云:“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此诏令明确规定杖首为鸠,相当于节,鸠杖为老人享有特权的象征。他们可以享受等同于六百石官员礼遇,行走驰道旁道,免除赋役,经商不用缴纳市税,而且吏民不得随便征召、殴辱王杖老人,否则视为大逆不道。汉代时,政府一般在八月授杖。《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每年仲秋,由县、道案户比民,核定符合条件的老者,授予王杖,同时还伴以“餔之糜粥”的仪式。汉代王杖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普通百姓、退休官吏、地方三老,但并非到了70岁都授予王杖。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集簿》,其把受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计,上报朝廷,说明王杖制的广泛实施。同时,从《集簿》的记载可知,获得王杖者只是老年群体的一部分。汉王朝推行王杖制度,是为了建立符合政治统治需要的以孝为中心的社会伦理价值系统,让老年人垂范乡里、纯洁风俗、教导乡民,作为官府治民的补充;在赐予高年王杖特权的同时,也赋予其劝化百姓的义务。东汉以后的王朝沿袭了70岁授王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