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1993年起,为了解决部分城市居民面临的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等问题,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始探索建立新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后,中国国务院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在全国各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2014年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城市低保制度建立的最初阶段,其覆盖的人口并不多。2000年,全国只有402.6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获得城市低保的人数大幅度上升,2002年,全国城市居民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突破了2000万。之后的10年里,获得城市低保的人数大致维持在2200~2300万人左右的规模。从2012年起,城市居民中获得低保的人数逐年下降,到2016年底,城市居民中获得低保的人数为1480.2万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越来越多的地区将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合并,建立统一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