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户救助是指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救助,它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关于低收入标准的设定,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依据中国民政部2008年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全国认定“低收入”大致有4种考量标准:①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设定(如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②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低收入标准为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③按家庭比例确定(如各地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的家庭);④多项指标综合考虑(如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通常,各地低收入标准定期调整,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请社会救助,包括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真实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