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可见,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中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君主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律令和规定,以统计人口为核心,进而掌控土地、税收等财富。由于与统治者所能获得或支配的人口和财富密切相关,相关律令异常严苛。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家治理的需求和借鉴西方先进管理经验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随后于1934年公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1938年颁布了以上法规的修正版本。此外国民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统计工作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的《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的《户口普查法》等。在此基础上,国民政府还颁布了一些列和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规程、统计人员考核任用相关的规程和条例,是统计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先是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等形式,规范统计工作和统计调查活动,如1953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和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报表及禁止乱发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等,并全面引入苏联的统计和国家计划管理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当代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以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代表和统计法制建设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