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后,基于对环境危机的反思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升,瑞典、挪威、丹麦三国先后制定《工作环境法》。国际劳工组织于1977、1981年分别制定了《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此后,工作环境权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工作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为劳动者。各国立法将工作环境权保护对象的劳动者界定得较为宽泛,将公务员、服役军人、学生以及其他出现在工作场所的人也纳入保护范围。工作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雇主和其他辅助义务人。基于公民生存权保障的需要,国家负有完善相应相关立法、加强监察执法的义务。雇主则是基于劳动合同对雇员负有保护照顾义务,应该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其他辅助主体,如工作场所的建设者、生产设备的制造者或运输者或销售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作场所及其设备的安全。
工作环境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劳动者享有请求国家或者雇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健康。
工作环境权的内容较为多元,除了获得劳动保护用具等物质安全保护的权利以及遭受侵害的救济性权利外,其核心内容是工作环境治理的劳动者参与权,主要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选举的代表参与工作场所安全健康的相关事务,包括:知情权,即雇主应及时提供工作环境安全卫生信息;咨询权,即关于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的事务,雇主应咨询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共决权,即在部分涉及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的事项上,雇主应与劳动者代表共同协商确定。
工作环境权与劳动保护权(职业安全卫生权)既密切联系,如都强调预防职业灾害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又有所区别,具体在于:①从理念上看,工作环境权将劳动者作为工作环境的重要组成因素,其不仅是被保护者,也是促进工作环境安全舒适的重要参与者。而劳动保护权将劳动者与工作场所等因素相割裂,将其独立地作为被保护者。②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工作环境权保护的内容更为复合,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的复合、“人”与“物”的复合、工作场所内与工作场所外的复合。而劳动保护权更倾向于物质性因素的保护,其内容单一。③从权利的性质来看,工作环境权强调职业安全实现的劳动者参与等程序性权利。而劳动保护权更强调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实体性内容和劳动者个体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