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常被作为巨灾风险治理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在保险业,巨灾保险多指对诸如地震、洪水和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形式。与一般的保险个案赔付相区别,巨灾保险的赔付对象通常是受灾的灾民,属集体性赔付。
有关巨灾的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指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灾难,也可以指重大核事故、特大恐怖袭击等人为、技术灾难。与一般灾难相比,巨灾具有6个特点:①影响范围大,大部分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结构受到严重影响;②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组织受到严重冲击,难以开展正常工作;③由于影响面大,邻近地区也难以提供帮助;④日常社会功能瞬间紊乱;⑤媒体更加持续和集中的关注;⑥政治活动和高层政治人物会更频繁地介入。
对巨灾保险存在众多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巨灾损失一般比较集中,规模很大,一般很难通过收缴保费来实现对巨灾风险的赔付,一旦赔付,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同时,由于巨灾是小概率事件,巨灾保险的公众购买意识不强,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广,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政府补贴。
中国开始积极探索巨灾保险相关标准、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出“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委会曾制定了《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也制定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是深圳等地试点巨灾保险制度的共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