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保险对象是居住在受洪水威胁地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类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保险对象按照相关保险条款,按期缴纳一定数量的洪灾保险保费,当洪水灾害对投保人造成损失时,保险承担方根据相关合同,对投保人进行经济补偿。洪灾是各类自然灾害中相对比较容易界定、预测和预防的灾害,因此洪灾保险是发展最完善的灾害保险类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洪灾保险的国家之一。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洪灾保险法》,随后制定国家洪灾保险项目,建立洪灾保险基金,开始实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政府颁布的1973的《洪灾保护法案》、1982年的《海岸限制资源法案》、1994的《国家洪灾保险改革法案》、2004年的《洪灾保险改革法案》、2012年的《Biggert-Waters洪灾保险改革法案》以及2014年的《房屋所有人洪灾保险负担性法案》等,都对国家洪灾保险项目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是降低洪灾损失:①通过设置基于风险等级的保费计算方法,提高位于洪灾风险区人们的风险意识,并激励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行为;②确保广泛的社区参与和足够多的保险购买;③收缴保费并合理管理,保证其长期收支稳定;④为所有可能的洪灾灾民确定合理、可承担的保费。
美国的国家洪灾保险项目是一项政府行为,采用政府管理、商业参与(保险公司代销)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由联邦应急管理局的减灾部进行管理。联邦应急管理局通过制定开放的洪灾风险地图以及社区洪灾风险打分系统,来确定社区洪灾风险等级;鼓励洪灾高风险社区不动产所有人购买洪灾保险,如果拒绝购买洪灾保险,则洪灾发生后不能得到联邦政府资金补贴和救助。洪灾保险虽由商业保险公司代销,但保费上缴国家洪灾保险基金,赔付也由该基金支付。
中国洪水相关保险主要包含在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农业保险等综合性财产保险中。部分保险机构在一些洪灾高发区开展专门的洪水保险产品试点,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开办的水利工程保险,由国家补贴的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洪灾保险,民政部政策性农村救灾保险,浙江海塘保险等。以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洪灾保险为例,在保险期限内,一旦行洪、农作物直接因洪水受损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赔付,政府不再救济;作为执行保险合同的先决条件,行洪区堤坝高度不得超过指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