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于1983年年底至1984年年初,当时,湖北、辽宁一些科研单位与出版社合作,由科研单位支付出版费用并承担编辑、印刷、发行任务,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并提供书号,出版其科研成果。1985年1月1日,文化部印发《关于在协作出版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的通知》,肯定协作出版能补出版社编辑、印刷、发行力量之不足,是对出版社的一种有益补充,并规定了其对象和内容。1985年5月2日,文化部印发《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指出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对补充当前出版力量的不足、繁荣图书出版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推行协作出版,本意是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图书出版难的问题,为出版业增加活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协作图书内容超范围、协作对象扩大化、印数失控等现象,导致图书总体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出版发行队伍建设,干扰了出版正常秩序,甚至引发了变相“买卖书号”等问题,与国家对出版业调整结构、优化选题、压缩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相抵触。鉴于此,1991年4月8日,新闻出版署颁布《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1993年11月26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规定暂停新的协作出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