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情报系统的概念最早于1974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文献、图书馆和档案馆基础结构国际计划会议中提出,该会议报告指出国家情报系统由各个子系统构成,不同国家构成情况不同,但其主要目标都是为社会所有行业、所有用户提供情报信息服务。
在中国,情报系统按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国家情报系统、部委情报系统、省市自治区情报系统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情报系统;按系统功能可以分为单一功能情报系统(专业情报系统)和多功能情报系统(综合情报系统)。国家情报系统的构成主要包括3部分:情报资源、情报用户以及服务和机构。情报资源指整理好的文献、事实资料、数值数据等,是系统的物质基础;情报用户指情报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对象;服务和机构指完成某些互相关联的情报过程的执行者。国家情报系统的目的是使一个国家所有的情报机构、文献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等通过一个中心组织加以统一协调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整个国家的情报资源,及时向国家、部门、各地区的管理机关以及各基层科研、生产单位提供所需情报,为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