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养源自唐代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创设于宋代。北宋初期,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收养“老疾孤穷丐者”,规模小,仅收养24人。宋英宗以后,增设南、北福田院,并扩建收养房舍,收养人数增至1200人,经费一度增至8000贯。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鉴于开封酷寒,特别诏令于四所福田院名额外收养“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其生活待遇与定额内收养者等同。
北宋中前期的居养救济有制度化的趋势,但仅限于京城开封,收养人数有限。北宋后期居养救济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诏令各地州县建置类似京城福田院的居养机构,由知州、通判、县令等地方官员亲自负责核实,官府提供房舍,收养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冻馁者,以户绝者财产、常平仓的息钱作为收养经费的来源。宋徽宗崇宁五年(1106),正式将这类收养机构定名为居养院。
据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的规定,居养院收养老人,须年满50岁以上,每日领米、豆一升,支钱10文,每5日一发放。年高者待遇更优厚,80岁以上,支领新色白米及柴钱;90岁以上,每日增给酱菜钱20文,夏月支布衣,冬月给衲衣絮被;百岁以上,每日增添肉食钱、酱菜钱30文,冬月给绵绢衣被,夏月给单绢衫袴。
元明清时期,对贫者和孤寡老人,以及残疾不能自存者的救济居养,以孤老院或养济院之名不断有所发展,其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监察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有所完善和补充。
中国古代居养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缓解贫富分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效果往往因时因地而有所区别,主要取决于政令与实行之间的落差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