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制度起源于先秦,发展于秦汉,定型于唐宋,延续至明清。主要内容包括灾荒救助、贫困救助两类。实施救助的主体是政府,民间救助是政府救助的补充。
中国社会救助史
关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
- 英文名称
- history of Chinese social relief
- 所属学科
- 公共管理
灾荒救助方面,商代有巫术救灾的记录,但缺乏其他救荒制度的记录。周代设立了地官司徒一职,负责灾荒救助事宜。建立了初步的仓储备荒制度,实行平籴法,以调剂粮价。确立了荒政十二条,包括无偿赈济的“散利”、减免赋税的“薄征”、免除劳役的“驰力”、开放林泽的“舍禁”等措施。贫穷救助方面,商代缺乏记载。周代确立保息六条,包括救助幼儿的“慈幼”、救助老年的“养老”、赈济穷匮的“振穷”、宽恤贫乏的“恤贫”、医疗救助的“宽疾”等项。不过,这一时期的贫困救助,主要针对鳏寡孤独等人,这些人属于贫困而又失去近亲依靠的人,古人称之为“穷民”。此外,收埋无主尸骨以及疾疫流行期间派出使者巡行散药事项,也属于贫困救助范畴,但这两种情况并不定期举行。总体而言,先秦时期,社会救助以救助灾荒为主,兼及贫穷。具体措施包括发放口粮、施粥、移民就粟、平价粜粮、减免赋役、借贷、以工代赈等。
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救助。灾荒救助方面,有两个重要进步,一是建立起初步的报灾检灾制度,二是建立起初步的备荒仓储制度。报灾检灾制度规定了农田受灾后的申报流程、检查灾荒损失的程序、确定减免赋税的额度等项内容。备荒仓储制度主要依托常平仓,平时以调节粮价为主,灾荒时可供开仓赈济。与之相关的包括劝分制度,规定灾荒严重时可动员民间捐献储粮,补充救荒。灾荒救助措施主要有减免租赋、赈谷、赈粥、赈钱、赈物、赈贷、赐衣、移民就粟、以工代赈、假民公田等。其中,赈谷标准一般是每人三斛,常以赏赐名义进行。对于不时出现的流民问题,则以“安辑”的名义进行综合救助。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住所、口粮、医药,借贷种子、耕牛、农具等项。贫困救助方面,仍沿袭先秦时期传统,主要针对“穷民”进行救助。“穷民”救助的方式包括两类,一是定期发给一定数量的口粮,汉代称之为“廪谷”;二是不定期发放物品,常以赏赐名义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的“穷民”概念较之先秦时期有所扩大,不但包括传统的鳏寡孤独,还包括高年、废疾、有子女不能养育者、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其中,高年是指70岁以上老人,对高年的救助与养老制度有关,不但包括贫困老年人,也包括并不贫困的老年人。所谓“废疾”,是指残疾者中最严重的一种,也被包括到贫困救助者中。而有子女不能养育者、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则显著地将贫困救助扩大到更大范围。此外,赐钱安葬死者、救治疾疫、掩埋无主尸骨等项,也不定期举行。总体而言,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救助有了一定发展,重点体现在灾荒救助的制度化建设和贫穷救助范围的扩大上。
灾荒救助方面,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三项重要成就,一是完善了报灾检灾制度,二是完善了仓储备荒制度,三是完善了灾荒救助程序。报灾检灾制度定型于唐代,完善于宋代。具体内容包括灾荒申报的“诉灾”、检查灾情并确定免税额度的“检放”、确定受灾人口的“抄劄”三个环节。其中,“检放”不但关系到免税额度,还与进一步的救助措施相关。宋代规定,免税额度以七分为界(南宋改为五分为界),以下实行有偿赈贷,以上实行无偿赈给。“抄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审户”,宋代一般实行按照户等结合受灾实情确定等级。明清时期,对受灾人口按照实际受灾情况分为“极贫”“次贫”“稍贫”三个等级进行登记,分别实行赈米、赈钱、借贷三种措施。仓储备荒制度发展于隋唐,完善并兴盛于宋代,元明清因之而有所损益。隋朝开皇五年,建立义仓制度,由于立于乡社,又称社仓。后收归官办,以民众户等高低强制收税入仓,用于灾荒时期的救助。此后,唐、宋、明、清大量兴建义仓,成为灾荒救助乃至贫困救助的主要经济来源。常平仓制度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宋代,常平仓的设立从州府延伸到县级城市,对于救助乡村,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常平仓的广泛设立,其功能也得以扩展,除传统的减价粜粮外,增加了低息借贷、无偿赈给等功能,甚至大量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行经费也出自常平仓。元代也建立有常平仓和义仓制度,但无论规模还是广泛程度,都不及宋代。明代前期普遍建立预备仓,功能与常平仓、义仓类似。弘治以后,随着预备仓的衰落,常平仓、义仓开始大量设立。清代仍延续常平仓、义仓制度,功能与唐宋时期的类似。这一时期,除常平仓、义仓制度外,社仓以及各地建立的地方性仓储也是备荒仓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仓由南宋朱熹首创,一般以官督民办为主,仓本或来源于官方,或来源于民间捐赠。由于该仓主要设立于乡村,对灾荒救助颇为有效,故为历代承袭,甚至延续至民国。唐代的灾荒救助程序基本沿袭汉代以来的成例,实施免税、赈粜、赈贷、赈给、施粥、工赈、劝分乃至移民就粟等措施,不过,在程序化建设方面有所进步。宋代救灾措施程序化程度颇高,各类措施均有程序规定,保障了救灾措施的有序实施。与前代相比,宋代淘汰了移民就粟等落后措施,注重属地化救助,以维持灾荒期间的社会稳定。元代沿袭了宋代的灾荒救助办法,但无论规模还是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明清时期,灾荒救助的程序化程度更高也更为合理。以赈给而言,即细分为“摘赈”“急赈”“正赈”“展赈”等项。所谓“摘赈”,是指灾荒发生后,对于受灾人口中的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进行登记和即时赈给;所谓“急赈”,是指对所有受灾人口不分等级,尽数发放一个月口粮的应急赈给;所谓“正赈”,即按照“审户”确定的受灾等级进行正式赈给;所谓“展赈”,即根据灾荒情况延展赈给。贫困救助方面,发生三个重要变化,一是将救助对象从鳏寡孤独扩展到一般贫困者,“穷”“贫”概念合流;二是颁布了贫困救助法规,规范救助行政;三是建立了大量福利机构,专门救助贫困者。这一时期,“穷民”概念与前代大体一致,主要指鳏寡孤独等人伦缺失者。“贫人”正式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类别,进入社会救助的范畴。宋代颁布了一系列贫困救助法规,重要的包括“广惠仓(济贫)法”“元丰惠养乞丐法”“居养法”“安济法”“养济法”“慈幼法”等;还出现类似现代社会贫困线的概念,将拥有20亩土地以下乡村人户和家产50贯以下城镇人户称为“贫人”。从唐代开始,出现负责贫困救助的福利机构,称为“悲田养病坊”,主要收养贫病者。宋代大量兴建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机构,收养贫困者;兴建安济坊、养病院等机构,收治贫病者;兴建惠民药局,治疗贫困病患;兴建漏泽园,安葬贫困死者。部分地区还建立有慈幼局、安老院,收养弃婴、贫困老人。福利机构之外,常规性贫困救助还包括每年冬季针对城市乞丐和贫民的专项赈济、针对老年人的侍丁制度(免除部分丁男的劳役,以照顾老人)和针对贫困孕产妇的专项救助。宋代以后,政府主导的贫困救助活动减弱,但大体继承了宋代开创的贫困救助制度,包括养济院、惠民药局、漏泽园等一直延续下来。在此基础上,明清时期在养老制度方面有所发展。明清将老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院内收养,一类是院外养济。院内收养依托养济院,对孤老给予收养。院外养济与养老制度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给70岁以上老人发放米、肉、酒、帛等,并享受侍丁优待。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制度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包括灾荒救助和贫困救助两大类。其中,灾荒救助以仓储制度为核心,唐代以前主要依赖常平仓。唐宋以后,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以社仓等地方性仓储为辅助,构成系统的仓储备荒制度,是维系中国传统农耕社会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贫困救助以宋代为界,前期以“穷民”救助为主,后期扩大到对大多数贫困者的救助,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城市流动人口增长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