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61年设计了第一艘兼负渔政任务的渔业生产指导船“海星”601,同时改装了一批渔轮,增加必要的观通、导航和监测设备作渔政船使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相继建造了大、中型专业渔政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渔政船建设步伐加快。1998~2010年,中国共建造(包括购置)169艘渔政船。2011~2015年,国家拨付专用资金建设了一批3000吨级、1000吨级和500吨级渔政船,使中国渔业执法能力有了显著提升。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正式成立,原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并入其中,海洋渔业执法功能和相应执法装备也一并归入。现有渔政船的执法范围为内陆水域和沿海12海里(22.224千米)以内。
主要用于渔场巡视并监督、检查渔船执行国家各项渔业法规情况(图1)。保护水产资源和水域环境,制止酷渔滥捕;监视违法排放油类、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处理涉外事宜,维护本国的渔业权益。有的渔政船兼负渔业生产指挥、发布渔情和气象通报以及海上医疗、海滩救助等任务(图2、图3)。
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大型的排水量在千吨以上,中型的数百吨,小型的只有几吨至几十吨。大、中型一般用于外海渔场,小型用于近海或内陆江、河、湖泊和水库渔业。
为适应监督、检查并在必要时追捕、扣留违章渔船的需要,渔政船须有较高的航速,大、中型通常为14~20节,有的大型船和小型快艇可达20余节甚至更高。大、中型渔政船的船长在40~90米,可配备直升机和航速达30~40节的高速小艇。小型船常采用水翼型或滑行艇型,大多以轻型玻璃钢作为船体材料。为适应浅水多草区域巡视,还装有割水草的防阻装置。渔政船需在渔场中进行巡航和追捕,要有灵活的操纵性能;为在较大风浪中执行任务,要有较高的稳性和耐波性;为便于在海上靠艕被检渔船,要求有较低的干舷甲板;一般不设鱼舱,而把空间用于布置大功率主机的机舱和船员住舱;观通、导航设备比一般渔船先进、齐全,除常规的电台、雷达、测向仪、卫星导航等设备外,还配备确切记录自身和违章渔船船位的高性能雷达、远距离摄像、录像设备及测量水质、检查渔具等专用设备和监测仪器;配备用于夜间执行任务的照明弹和大功率探照灯;配备用于海上人员医疗急救和海难救助任务的应急医疗设备和救助装备。为对付暴力威胁和抗拒渔政检查,许多船配备水炮,有的还配备轻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