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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

/Weimar Constitution/
条目作者王莹

王莹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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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魏玛时代(1919~1933)的宪法,即《德意志国宪法》。因其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英文名称
Weimar Constitution
原语种名称
Weimarer Verfassung
签发时间
1919-08-11
签发人
F.艾伯特
国别
德国

德国于1918年发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制定了这部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的投票结果,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共和国首任总统F.艾伯特签署批准令,正式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为两大部分:第1部分是“联邦的组织和职权”,第2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德国为联邦共和国,明确规定国家性质,以自由、统一为根本精神。立法机关为联邦国会和联邦参议会两院组成的议会。公民享有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福利国家的惠民政策,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利。它重视教育,促进社会公平。《魏玛宪法》是德国首部具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为7年,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任命和罢免总理。联邦国会除可对总理进行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罢免总统交付公民投票;但宪法第48条的紧急法令规定,在国家陷入危机时,总统需限制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1933年A.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该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被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魏玛宪法》也影响了其他欧洲国家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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