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占有的土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赁契约的改变。
土地改革主要有4种形式:
①地租契约的改革。这种改革只涉及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而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再分配。在租佃制农业中,地主可以凭借对土地的垄断随意抬高地租或驱逐佃农。这样,由于佃农们始终处于被剥夺或被驱逐的危险中,因而对采用新技术和投资没有热情。为促进技术应用和农业生产率提高,保障佃农利益及其家庭生活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可以通过制订法律做到这一点。法律规定租佃契约签订的最低期限,如不能短于20年,在契约年限内,地主不得擅自毁约。如果这些法律能得到有效执行,地主就不能随意驱赶佃农和提高地租。由于佃农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提高了他们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
②降低地租。在租佃制农业中,地主索取的地租往往是很高的。如果国家颁布减租法令,规定佃农支付的地租的最高限,那么,由于佃农的福利和用于投资的剩余增加,从而他们采用新技术的意愿和能力就相应提高。
③土地有偿转让。这种改革涉及土地所有权再分配。失去土地的地主可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补偿。政府通过改革的法令,规定每个人能够拥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限额,迫使地主以规定价格出售超过限额的土地。或制定“惟耕者有其田”的法令,其他人必须全部出售其耕地。
④土地无偿转移。这是最激进的土地改革形式。它把大土地所有者(地主、庄园主、种植园主)的全部地产转移给以前的佃农和雇佣劳动者。但不给土地所有者以物质或货币的补偿。这是小农对大农的剥夺,小私有制对大私有制的替代。显然,如果没有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力量的支持,这种改革一般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