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Clarence Lyle Barber,1917~2004)提出有效保护率后。为了区别,把传统的保护率称作名义保护率。其计算公示如下:
式中为某种产品的名义保护率;
为某商品国内市场价格;
为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例如,一国对进口某款衬衫征收关税税率为5%的关税,该款衬衫的国际市场价格为400元,那么进口关税20元,实际进口价格为420元。这里5%的关税税率就是对本国衬衫的名义保护率。
商品的贸易保护措施有很多,包括关税,配额限制、许可证、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外汇管制,价格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都可以造成同一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存在不同价格。原来关税是国际上公认的主要保护措施,在忽略了其他非关税因素后,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此,人们通常把各国税则中的法定进口关税税率视为名义保护率。